摘要
休谟至少两次给出了因果的定义。他写道:"我们把原因定义为有另一个对象跟随的对象,那么所有与前一个对象相似的对象都有与后一个对象相似的对象跟随。或者换句话说,如果前一个对象没有发生,后一个对象永远也不会存在。"①休谟因果第一定义的那些信徒们依然占据着因果哲学讨论的主流:一个因果的前后相继被认为是例示了一种律则性。
作者
大卫·刘易斯
吴小安(译)
裘江杰(校)
David Lewis;WU Xiaoan;QIU Jiangie(不详;the Logic Research Center,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出处
《清华西方哲学研究》
2019年第2期90-105,共16页
Tsinghua Studies in Western Philosoph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