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干预行政事务。这种干预符合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并且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置客观上也为检察机关介入行政事务提供了规范依据。然而,实践样态表明检察机关干预行政事务可能会出现失当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客观层面的规范供给不足,导致有的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审查失准;主观层面有的检察机关将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未注意检察权的谦抑性;理论层面有的检察机关未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才是法律监督职能的拓展,诉讼程序实际上是诉权的延伸,进而忽略了诉前程序的重要性以及相对独立性。因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坚持以行政行为的成熟性为前提并对行政行为实行多重审查标准。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71-179,共9页
Seeker
基金
陕西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预算监督过程中的宪法控制”(项目编号:20JK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