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项目融资模式在国际电力市场中运用较为广泛与普遍,这种模式下,融资方为维护其权益,控制风险,会强制要求保函可转让与签署三方直接协议,这点在国际项目融资交易中是行业惯例,但在国内交易中尚不普遍。我国中资企业与融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投资方的各种行动、完善各种法律文件、应对各种情势变化的同时,一定要牢牢把握EPC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完善EPC合同条款,弄清楚EPC合同与直接协议分别及优先性,强调以EPC合同为基础,维护总承包商的权益。
出处
《企业管理》
2019年第S01期278-279,共2页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