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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契約中“官有政法,人從私契”用語再析 被引量:1

Re Analysis of the Words “by Privat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in Spite of Official Rules” in Contact Texts of the Ta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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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人的研究唐代契約研究,由於敦煌吐魯番契約的大量發現而成興盛態勢,由歷史學者和法制史學者撰寫的論著很多。這些論著大都關注到唐代法令中關於政府與契約關係的相關規定,即:復原唐令《雜令》37條: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爲理。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若違法積利、契外掣奪及非出息之債者,官爲理……
作者 黄正建
出处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20年第2期143-166,共24页 Journal of the 3-9th Century Chinese History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古文書學研究”(項目批准號14ZDB024)的階段性成果
关键词 雇工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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