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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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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诊所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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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 2022年第12期24-33,共10页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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