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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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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根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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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 2022年第7期3-5,共3页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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