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用名称的严格撤销规则生成于《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其并未直接借鉴欧、英、德等域外立法设立以权利人过错为撤销前提的规则架构,而是形成了认定为通用名称后直接予以撤销的严格论调。学界与司法实践并未对该规则的严格性表示出一致认可:在部分案件中仍存在考量权利人主观要件的情况,以致实践中出现规则适用异化的现象。我国通用名称严格撤销规则在商标法中有其固有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基础。商标信息管制功能的消亡与正当使用制度的存在使得通用名称的既存与延续并无意义,司法实践应当实现对通用名称严格论调的回归与坚守。至于严格撤销下商标权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完善显著性淡化救济机制、强化显著性自主管理的路径实现。
出处
《网络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07-122,共16页
Internet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