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强制医疗程序被单独列为特殊程序的一项,将人民法院确定为决定和解除主体。但此后的数次修正与司法解释都未将2013年前已经被强制医疗的人员如何解除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地方为解决此事制定有关规章,但仍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对于此类人群采用"谁决定谁处理"和"程序从新"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司法浪费和保障人权。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5-59,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