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04年,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说儒家有“自然法”(或“性法”)观念:如果所以然之法即公理,则以“均平中正、固定不变”为本质的法为自然法;圣人之性即人类之普遍性,其核心是天命之谓性,故又可名为“性法”(丁韪良译之);儒家自然法由《易经》体现,是人效法自然现象的规律制定的“尊卑”礼制法则。他更多使用“自然法”一词,目的是更好体现效法自然、天、地等现象的属性形成的公理法则,其特点是主权在君;但他又强调平等的“本性”是其要义。但其论证“性法”是从禅学入手论证众生之平等的普遍本性,与其尊卑观形成自相矛盾。梁启超还将儒家自然法与《新约》、孟德斯鸠、卢梭等的主张相比较。但是在辛亥革命后,他认为佛家优于儒家,佛家的自由观可挽救时弊,并赞同民主精神。笔者认为,梁启超理解的自然法不完全等于Logos语境下的自然法,后者以逻辑为基础,有利于法治的确定性建设,但也有可能存在受逻辑思维所局限。而《易经》表象的优点是能够更灵活、直观地表达事物的规则,但时代变迁,应该重新对《易经》进行排列组合,重新阐释易理,才能与法治精神相吻合。故中华法哲学应扬弃所涉之古今中外知识,才可能实现凤凰涅槃。
基金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基地一般项目《本性法:信息法哲学的元理论及其主要原则》(2018skjd04)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中华法之道的现代转化》(2018YBFX0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