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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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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5期13-2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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