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77号指导案例遵循履行职责之诉的裁判思路,概括地承认了私益举报人的原告资格,虽在一定程度彰显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观性格,但未能明确阐释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内涵,未能证明举报处理行为与合法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保护规范理论,"违法行为查处请求权"是判断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关键,为此必须确定举报处理行为的规范保护目的。本案判决试图以"私益受害人"身份证成举报处理行为的私益保护目的,以行政诉讼辐射保护民事权益,使该判决的指导意义受到削弱。私益举报人与依法旨维护个人利益的处理行为有利害关系,与单纯维护公共利益的处理行为无利害关系,指导案例关于举报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应予补充。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22-134,共13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