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疫情防控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分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20年《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2020年《意见》)是司法政策性文件。其对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方式作了细化,但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规格和标准与2003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年《解释》)并无不同,均为"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通过对大量司法个案的对比分析,该司法政策性文件既是对部分司法机关无视已有规范依据、选择性机械执法等司法理念的"纠偏",也是对宽泛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可能导致"处罚过重"和"评价不周延"的"补漏"。"场合说""法条竞合说"和基于对2020年《意见》错误理解而得出的"非此即彼"的"二分法",均不宜成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标准。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结果且该结果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结果具有等价性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才可能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法条竞合。两罪的区分,根本上应回归行为本身的性质,并着重把握行为主体的时空特征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加害性"本质。对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这一双重前置,应予以体系性、实质性把握。
作者 俞小海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1-26,共26页 NanKai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