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保留买卖合同尚待履行,管理人对合同履行与否具有选择权。但考虑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及破产风险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应否定在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的解除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时,根据合同解除与否应严格区分"所有权保留取回权"与破产取回权,前者系以所有权保留合同条款为基础,后者则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应用,两者行使规则亦不通用。在取回后,应排除多余的"担保拟制"与"共益债务拟制",用债权方法解决后续清算问题。
出处
《南开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59-80,共22页
NanKai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