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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以有期限的使用权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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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改革,参照现有的法律规则,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例,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与该等权利有关的集体的理念。分析认为,我国土地所有权较抽象,土地使用权是实际载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客体应明确为土地使用权,且应明确其设置有期限。这与现行制度构成协调的体系,且符合现实的需求。集体及公有制作为抽象的价值理念,存在未来主义的发展潜能。
作者 陈玺岚
机构地区 重庆财经学院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2年第19期55-58,共4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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