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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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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所界定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没有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登记管理对象,这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关于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一贯精神和要求形成反差,引发了关注。研究此问题有助于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化悖论”,而弄清此问题。
作者 陈雪原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21年第12期18-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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