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经催缴无果作出有效的除名决议后,被除名股东只是丧失股东资格,仍对名下股权享有一定的财产权,抑或是被除名股东丧失股东的所有权利?我国立法未予以明晰,学者著论互相矛盾且未深究其依据。从制度借鉴和法经济学视角切入,一方面从我国所借鉴的德国法上的"除名"与"失权"规则入手,加之对英美除名规则的分析,探析我国的立法建构及选择,并探究股东除名规则背后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被除名股东享有股权溢价请求权的重要性和必然选择。我国应当赋予被除名股东股权价值评估权,保留其对名下股份享有的财产权,以便于股东除名规则的扩大适用并维持法律的确定性。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0年第2期-,共19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