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模式生于多重理论根基的判例法,长于侵权法,成于财产法,反映了制度重心由侵权行为转向客体本身,服务于其功利主义思想下的扩张式创新发展战略。相较而言,中国应考量基础理论认知、制度关注重点、原有法律体系、国际立法趋势、国内立法需求与发展策略等综合因素,进一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内部商业秘密立法的完善性和独立性;逐步丰富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提升保护水平,推进举证模式改良,将制度重心转向客体本身,呼应商业秘密日益凸显的经济价值,为最终孕育的保护商业秘密单行法做好铺垫。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20年第1期203-224,共2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科技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贵州高价值专利识别及培育机制研究”(黔科合支撑[2018]20028)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