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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抚养纠纷中的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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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提升为必须呈现在诉讼中作为裁判依据的重要内容。为使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在诉讼程序中得到切实正视和妥当关照,在诉讼法上界定未成年子女意愿陈述的性质和程序规则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子女的意愿陈述与证据在功能上相同,性质上符合证据的属性,在类型上应作为意见证据规则拘束范围外的特殊证人证言。在具体的取证、质证、认证程序上,为实现离婚抚养纠纷判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基于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以及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导向,结合家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殊性,采取法院专业化调查收集、重视真实性的非当面质证等方式,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心智与成熟程度对其意愿给予相当的考量。
作者 李晓璇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111-126,共1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诉之类型的体系化研究”(20BFX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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