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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研究——兼评“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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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从事前视角出发创造性地抽象出溯及既往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事后视角出发对有利溯及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批驳、厘清和重构。在法律行为中,原则上从事前视角出发,利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去判断新规溯及力问题。有利溯及作为例外,仅在意思自治出现问题时,具有否定意思自治的效果。而在非法律行为中,主要考虑是否符合有利溯及。在对新规溯及力的类型化分析中,将民事法律事实做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分,以构成要件跨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跨界的法律事实为讨论重点,兼及瞬间性法律事实与持续性法律事实。构成要件跨界的法律行为中拓宽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新法可以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跨界的法律行为中涉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调整的,溯及与否要慎重把握。构成要件跨界的侵权行为中加重惩戒的新规,可根据行为人有无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来判断溯及力问题。效果跨界的侵权行为中减轻惩戒力度的,如果溯及适用新法会侵害受害人既得权则不应溯及。跨界的状态性事实中,新法缩短了期间的,对于依照旧法期间已经起算但尚未届满的情形一般不予溯及。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1期60-83,共24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课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土地整备联动的实现路径探索”[HNCLS(2023)4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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