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产业蓬勃发展,作为新兴产业,数字平台亦面临破产退出市场的风险。在数字企业破产时,其所掌握的海量用户数据该如何处置,不可不察。用户数据赋权模式将会面临数据权益多重归属的尴尬,直接影响到企业破产时权利人数据取回权的行使,甚至关涉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用户数字人格、国家公共安全,故而争议不断,共识未达。相比而言,基于劳动赋权和功利主义、数据权益块理论,法益模式下的行为规制路径将用户数据中的财产权益配置于企业是目前较为可取的缓兵之策。在破产数据处理中,管理人有权处分用户数据资源,充实破产财团,增强债权人利益之保障。但管理人对此种数据的处分行为须在法院的监督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2条规定,充分告知用户该数据资产受让方之相关事宜,保障用户行使退出权的机会。对于涉及用户人格尊严之生物识别类等敏感数据,更应强化管理人对受让方数据处理资质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协调、兼顾平衡债权人、用户个人乃至国家利益。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157-176,共2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苏州大学第二十四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破产清算程序中用户数据权益归置与保护”(KY20220601B)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