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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遗忘权”到“删除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核心利益设置的立法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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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时代,数字化记忆的永久性与个人信息公开文化、私人生活的安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安宁和个人尊严,欧盟以扩张传统删除权的方式,强调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赋予信息主体被遗忘权:个人信息的权利由个人拥有,即使合法处理信息,只要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合比例的损害,信息主体也有权要求删除。被遗忘权自诞生起就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巨大的争议,支持者与反对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国内的学者也就被遗忘权的权利构成与中国化路径讨论良多。本文在分析了被遗忘权的运作机制和价值基础之后,认为被遗忘权情形下的信息保护精髓在于价值衡量。在我国立法与实践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暂不应确立要求“被遗忘”网上合法留存信息的权利,应以违法违约和撤回同意的删除权为保障,以正当、必要的一般原则进行兜底保护,借鉴欧洲被遗忘权的价值衡量因素进行司法个案判断,从而避免价值失衡,协调各方,找到价值的中点。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2期137-156,共20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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