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僵局”现象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且突出的问题,亟待打破。对打破“合同僵局”规则的探索,是为了解决司法现实需求和现有规范供给不足的矛盾,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论上对打破“合同僵局”规则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模式——直接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在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一审稿、二审稿、草案及正式稿各阶段的态度呈现反复的状态。而《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最终确定打破“合同僵局”的模式,既是对二审稿第353条第3款的修正,也是对《合同法》(已废止)第110条的补充,是一次有益尝试,但仍需面对构成要件设置较为宽泛可能导致制度滥用的风险,以及只规定了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除外规则而不能有效化解所有类型的“合同僵局”的质疑和拷问。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2年第1期84-95,共12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项研究课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研究”(sculaw201903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