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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酌给制度的重构——以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修改和实施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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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产酌给制度以扶养事实为基础,其本质是一种债权请求权,遗产酌给制度的基础来源于历史的传承,对继承制度的补充思想以及基于维护社会公德、社会利益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生活的维持,以及对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补偿。遗传酌给请求权的主体是非法定继承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继子女,丧偶儿媳和女婿等。
作者 孔喆
机构地区 辽宁师范大学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2期79-84,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法典继承编与其他各编的制度协调和规则契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BFX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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