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现行破产法因只涉及企业破产不涉及个人破产而被认为是"半部破产法",辅之以一系列的执行制度和相关措施予以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单方面保护债权人利益,到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再到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而言,我国还处于单方面保护债权人忽视债务人利益的阶段。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存在的利益保护失衡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建议,希冀在今后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时能实现平衡保护各主体利益。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111-116,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