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对于冒名行为尚无对应规则,应类推适用代理法则,以完成法内漏洞之填补。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各有其涵摄半径,信赖保护强度不一,在适用上应予区分,惟对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宜采"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的统一解释。《民法总则》关于无权代理的效力安排,虽蕴含信赖保护的价值趋向,然表彰私法自治之授权行为,仍为其制度基石。在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场合,应结合冒名行为的具体情形,通过对信赖表象的定型化解释作业,并虑及可归责性诸基准要素,对构成要件慎重考查。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10-16,共7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