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自然人法定姓名和姓氏姓名权规则混淆。从意思自治、自我责任和人格区分看,自然人的代表符号姓名确认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必不可少。为建立公正平等的信用体系和民事自由,实名是原则,匿名为例外。网名、笔名、艺名等应可适用姓名穿透性规则,以追究侮辱诽谤或造谣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操作上,法定姓名应在民法总则中在出生时间确定前规定;更改法定姓名须将原姓名记载于户籍等身份档案中,且法定保持其他民事权利证书的证明效力不变;对为了消除个人污点信息的改名权予以必要的条件和次数限制。我国强调祖先尊崇,姓氏权和姓名使用许可权及责任应规定在分则。子女姓氏决定权应规定于家庭编,当父母协商不成时法院得以子女利益判决。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5-10,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