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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作为各种社会制度基础的自然人法定姓名制度——以总则自然人法定姓名规则和分则姓名权分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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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自然人法定姓名和姓氏姓名权规则混淆。从意思自治、自我责任和人格区分看,自然人的代表符号姓名确认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必不可少。为建立公正平等的信用体系和民事自由,实名是原则,匿名为例外。网名、笔名、艺名等应可适用姓名穿透性规则,以追究侮辱诽谤或造谣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操作上,法定姓名应在民法总则中在出生时间确定前规定;更改法定姓名须将原姓名记载于户籍等身份档案中,且法定保持其他民事权利证书的证明效力不变;对为了消除个人污点信息的改名权予以必要的条件和次数限制。我国强调祖先尊崇,姓氏权和姓名使用许可权及责任应规定在分则。子女姓氏决定权应规定于家庭编,当父母协商不成时法院得以子女利益判决。
作者 杨遂全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1年第1期5-10,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项目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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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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