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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欺诈在《消保法》中的适用——以车辆买卖交易欺诈消费者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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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汽车制造销售的专业性,经营者相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具有信息优势,经营者常利用这一信息优势对消费者隐瞒车辆实际信息,从而达成促成交易的目的。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宾利车退一赔三案件的终审判决引发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沉默欺诈的讨论。沉默能构成欺诈已无争议,《民通意见》第66条将此通过立法明确,争论的焦点在于沉默欺诈的义务来源,经营者应当告知信息范围,交易双方是否能通过合同形式对沉默欺诈加以约定。笔者认为沉默欺诈只能来自法定义务,在未确定沉默欺诈前,此种法律关系归职业禁止所调整,合同是双方合意一致的结果,违反约定义务只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车辆价值巨大,成立欺诈就整车价值退一赔三会产生巨大道德风险,为防止消费者恶意诉讼,积极寻找含有"欺诈",同时惩戒经营者不诚信的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汽车作为合成物出发,区分整体、部分,分别计价,计算惩罚性赔偿。
作者 刘宏志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1期182-187,共6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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