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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从司法实践到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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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是促进交换和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市场交易活动必然由合同构建和嫁接。随着市场交易日趋复杂化和市场交易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不断提高,大陆法系国家创造性地发明了预约这一合同形式。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先后颁布,预约合同在我国商品房买卖领域的适用方兴未艾。目前,就预约合同引发的"问题束"不断扩张,规范层面语焉不详,司法实务与学理探讨难谓同一。有学者指出,预约合同的核心论题即预约的容许性及其救济问题,以及其他诸多相关联的子论题组成。(1)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我国法院对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违约的实务处理,就违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作者 堵文瑜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1期106-120,共1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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