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网络社会下的民事诉讼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这其中的一些改变不只是使当事人之诉讼活动更为便捷,也使得人民法院之工作形式等快速调整,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因应虚拟互联网社会而生之纠纷却又使得主要立基于现实世界制定之民事诉讼规则出现某些空白。在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尚在完善的情形下,事涉民事诉讼之裁判不可能不受我国互联网管控思维的影响。但民事诉讼还是要考虑到互联网之特点,以私法的思维作出理性裁判。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20年第1期29-42,共14页
On Civil Procedure
基金
笔者主持的甘肃政法大学2019年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哈贝马斯、卢曼、弗里德曼司法理论比较研究”(GZF2019XZDLW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