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执行当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但作为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后发程序保障制度装置,执行异议之诉却是设立不久,故而在实践当中对诉讼主体、诉讼功能、诉讼标的、权力基础等方面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在所难免。本文通过对该类诉讼的性质、类型、功能的三个维度上的理论分析,指出变更、追加当事人异议之诉的性质是对执行当事人是否适格的判定,诉讼类型分属于形成之诉和命令诉讼,其功能是为债权人和执行依据载明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服执行法院的审查裁定提供后发的程序保障。在此基础上,文章在对权利请求、诉讼标的、权利基础等诉讼标识进行解构后,着重就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和诉讼调解等问题提出相关的实务要领或对策建议,以期对案件审理有所裨益。诚然,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设立由来已久,不但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为丰硕,而且在民事实践中也备受执行法官的青睐。然而,任何权力均有被滥用的可能,法院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权力也不例外,在制度执行者的冲动和制度供给的不足的双重作用下,实践中变更、追加乱象频频发生,为社会广泛诟病。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追加解释),第一次系统地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事由和程序做了详细的梳理,并首次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许可执行之诉作为后续的救济程序。(1)为考察这一民事诉讼大家庭中的"新成员"的审理情况,笔者选取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具有代表性的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试图通过描绘此类案件在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解构问题背后的原因,并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执行力扩张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对各种程序要点加以讨论,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年第2期-,共10页
On Civil Proced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