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俗称的权益能否归属于原商标权人,这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主要原因在于该类标志未经原商标权人主动使用。我国司法实践未固守传统商标主动使用论,从商标法保护的目的出发,追求实质公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认可原商标权人对其商标俗称享有相关权益:其一,原商标权人事后的承认;其二,商标俗称经过公众长期使用,能在原商标权人及原商标之间建立稳定对应关系,进而对商品或服务起到标识作用,且与原商标承载的商誉具有一致性。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20年第1期237-247,共11页
Yuel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