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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实践中的“立法资料”

“Legislative Data” in Legislativ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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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次一、基础二、功能三、立法资料在立法程序中的意义四、说理对已颁布法律之解释的意义五、政府说理的产生六、与一项说理有关的特殊目的与意图七、对通过的法律负加说理义务有意义吗?一、基础法律提案附有说理。当然,宪法原则上对说理并无要求。《基本法》第76条第1款并未规定说理义务。[1]立法者仅仅负责法律。但联邦议会和联邦各部的事务规程中规定了说理义务:在联邦议会中提出的法律提案,必须包含一项简短的说理(《联邦议会事务规程》第76条第2款、第96条第3款)。
作者 蒋毅(译) 季红明(译) Ulrich Seibert
出处 《私法研究》 2020年第1期-,共12页 Priv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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