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规则的冲突二、脱钩模式与精神损害赔偿私法逻辑的矛盾三、自由选择规则下实际赔付效果的不确定性与负面影响四、固定限额模式下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合理性五、可行路径选择:最低限额模式下精神损害赔偿的分层纳入六、结语一、问题的提出:交强险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规则的冲突我国交强险目前采取与侵权法相脱钩的模式,在限额内不考虑致害人[1]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2]也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3]此种模式在物质损害赔偿上已获得普遍的适用,但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多数法院却明确地考量了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并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以确定交强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出处
《私法研究》
2019年第1期34-55,共22页
Priv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机动车三责险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