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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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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2〕19号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辽政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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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18期41-4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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