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生命的存在,动物在康德伦理思想中占据什么地位,人之于动物究竟负有何种义务,一直是伦理学家,尤其是康德专家较为关注的议题。从近年来的研究文献来看,关于这一议题的探讨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他人幸福说"和"自我完善说"。其中,前一种观点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善待动物在于培养人之善心,进而更好地履行人之于他人幸福的义务。与此相对,后一种观点则主张,我们之所以不能虐待动物,与他人的福祉无涉,它完全是出于我们自身的自然完善与道德完善之考量。然而,基于康德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视角,人们将不难发现上述两种立场虽然不尽相同,但它们都犯了同一错误即人格中心论的错误。破除这一错误,不仅有助于我们看清康德动物伦理学说的真实面目,更可以为我们当前社会反思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复杂关系给出某种有益的提点。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46-153,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南京农业大学2017年“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资助(SZJJ2017002)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教改项目(MYJG2018005)
南京农业大学党建与思想政治研究课题(NJAUSZ18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