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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适当分开与企业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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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有权的同经营权分离,经典作家同样有过论述。恩格斯在谈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时指出,无产阶级国家“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是土地所有者。”(《马恩全集》第三十六卷第416页)“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马恩全集《第十八卷第315页)斯大林在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指出,“生产资料所有者——国家,把生产资料交给某一个企业,丝毫不失丢对它们的所有权,相反地,是完全保持着所有权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战线》 1985年第11期15-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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