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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协同运输适用相继运输规则的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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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运输平台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构成网络协同运输关系,这一协同运输关系存在多主体、多责任分配的特点,打破了传统责任主体的单一性,在立法中虽有《民法典》的相继运输规则对此有类似规定,但由于法条的抽象性,相继运输规则能否调整这一协同运输关系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巨大争议。当前运输实践中通常并行四种相继运输模式,这些模式对承运人之间的“联合运输”并未统一界定。司法界对《民法典》第834条的解读不应囿于“主承运人+次承运人”的传统分类,由于当前承运人职能趋向灵活化、运输的联合功能已然扩张,网络协同运输具备适用转托运送理论的特殊适配性,将承运人分类为“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更符合当前的相继运输理论,这不仅有利于明晰当前网络运输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也更有利于助推新型网络物流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作者 王艺 原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73-80,共8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XW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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