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案件,根据不同犯罪情节,存在多种入罪思路。早期判例中,多数法院基于成品油许可或危险化学品许可两种角度,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随着行政许可项目的调整,加之考虑到法律法规设置许可的规范统一性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此种入罪思路在当前的法律和市场背景下已然不可取。那么,若行为人经营的成品油为不合格产品,且其主观上对此明知却依然从事经营行为,则可能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若无法确定行为人具备经营不合格成品油的主观故意,则可以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其适用危险驾驶罪或危险作业罪科处刑罚。此外,在无证经营成品油期间,若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76-80,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