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之正当性辨析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末位淘汰"是一种逆向激励的管理模式,用人单位采用这种管理模式管理劳动者并不具有正当性。从法理的角度看,"末位淘汰"违反了基本的归责原理,它让行为人为无法控制的因素所导致的后果负责;"末位淘汰"也漠视了劳动者的尊严,其作为一种筛选程序,没有体现公正程序内在的尊严要求,在劳动者之间导致了一种无法形成自然法的自然状态,"末位淘汰"破坏了劳动者的团结,导致变相的强迫劳动。自主管理权不能证明"末位淘汰"是正当的,其具有当然意义的理由乃是相对公权力的不当干预而言的,而保护劳动者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并不等同于公权力对企业的干涉,二者并非同一层级的问题。"末位淘汰"的本质是用人单位资本权力的滥用,对此,我们应从社会法的理念出发予以规制,形成驾驭资本、尊重劳动的劳动关系治理模式。
作者 刘强
机构地区 江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劳动哲学研究》 2021年第1期96-111,共16页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7

共引文献2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