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突破性的立法尝试。《民法典》第1234条和1235条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依据。然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则仍停留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司法解释层面,效力位阶低且缺乏体系化,落后于实践发展。“环境法典”的编纂研究被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后,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定位和内容既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概括而言,我国应以“环境法典的某编和某章”为定位,及时构建一部具备严格的赔偿义务人、完备的赔偿范围、全面的赔偿索赔主体和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71-179,共9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专项任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19JD710044)
中央高校基本业务经费文科重点项目“生态环境共同体构建及其法治保障研究”(2021WKYXZD001)
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专项课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环境人权话语体系构建研究”(2021WKFZZX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