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在审判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2款和第24条第1款具有组织法的构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行政职权的规定模式,省级人民政府再授权给街道办事处多采用规范性文件这种决定形式。《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的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法院表现出积极主动援引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型判决。《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法院应依法在附带审查中从授权范围和审查强度两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实现行政处罚权下放基层的立法目的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社会治理效能。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69-178,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规则研究”(21YJA820014)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设区的市立法质量评估的实证研究”(GD17XFX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