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衔接是指法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连接,其强调系统要素间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和连贯性。监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当是各内设机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衔接顺畅的有机系统。整个监委会系统的运转离不开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衔接,但作为新机构、新机制,在其运行的初期,其构成要素运转中的承接、对接,难免出现衔接不畅、协调不够的状况。实践中,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把系统论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始终,把建立一套系统衔接、运作有序、顺畅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需将监委会视作如生命体一样的自创生系统,厘清纪法关系,完善监委会内外部衔接机制,不断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的构建。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62-172,共11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