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我是福州市某公司的员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公司批准同意。在产假休到第96天时,我又依据福建省有关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向公司申请60天的延长产假,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我按时返岗。我认为自己有权再休至少60天的产假,因此就未返岗。但半个月后,公司以我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我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让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解雇我的决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23年第2期1-1,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