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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消除七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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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到岁末年初,带薪年休假都会成为热点话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虽已实施多年,但现实中由于一些单位认识上的误区,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放弃年休假的承诺是否算数[案例]张某是一名司机,在入职某公司时,除签了劳动合同外,还按公司要求签了一份无年休假待遇的承诺书。后来,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的年休假工资,而公司认为张某已签订了承诺书,无权再反悔。[分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见,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享受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单位都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剥夺。本案中,双方关于张某无年休假待遇的约定在法律上无效。
作者 潘家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23年第2期5-6,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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