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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划“等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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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我于2021年7月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员,入职后不久,公司就为我缴纳了各项社保费,但迟迟不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方表示:“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就是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视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我因私事向公司请了2个月的假,结果公司断缴了此期间的社会保险。我对公司的上述做法十分不满,遂于2022年3月初递交了辞职信,离开公司时,公司没有给任何补偿。请问:我若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可以提出哪些诉求?陈从。
作者 小保 潘家永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22年第3期2-2,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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