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期纠正是存款保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基层人民银行在实践中发现存在早期风险识别有效性不足、早期纠正触发标准不合理、早期纠正措施标准不一、与风险处置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本文全面梳理了欧美国家的早期干预制度框架以及监管当局的实践经验,据此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早期纠正的权力,进一步完善早期纠正触发标准及措施,促进存款保险和微观审慎监管的分工协作,推动早期纠正与风险处置有序衔接,并压实各方在问题机构处置中的责任。
出处
《金融会计》
2021年第5期68-72,共5页
Financial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