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分析使得基于消费者“画像”的价格歧视即个性化定价得以实现。这种定价模式不仅可能带来消费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还可能造成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冲突,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种定价模式存在较多质疑。鉴于个性化定价对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福利的“混合”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个性化定价需逐案评估,不宜直接否定乃至事先禁止,而应将关注重点放在缓减消极后果和利益冲突上。在解决个性化定价涉及的利益冲突问题时,要脱离单维度规制路径,从宏观的法律制度选择和微观的规制措施建构两个层面构建一个系统性的利益平衡机制。
出处
《金融法苑》
2022年第1期68-83,共16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