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性要求起源于普通法中的欺诈,归属于证券欺诈的行为要件。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是否独立审查重大性要件,以及如何把握重大性审理的裁判规则,属于目前的司法难题。本文结合广东省法院的审判实际和案例统计,分析既有司法实践,并指出司法对重大性的独立审查兼具法理和现实的双重定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性认定无疑是场景式的,本文拟为重大性的认定探索一般性的裁判规则,即应当采理性投资者标准,制定定量因素优先、定性因素兜底、价格波动作为事实推定的统一裁判规则,建立自愿性信息等区分审查标准,并对最新司法解释中的重大性相关规定进行评析。
出处
《金融法苑》
2021年第3期62-75,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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