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少数投资者"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十项指标之一,其问卷第19问与新股优先认购权相关,我国一直未能得分,主要失分原因在于模式选择不同,世行标准采用"公司治理机构选出式",我国采用"股东大会选入式"。囿于董事信义义务原则的发展、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程度的不同,以及公司功能"文化"的普遍差异,各法域所采取模式各有不同,世行标准并不具有普适性。为使新股优先认购权制度有效运作,应确保公司各方,尤其是经营者与股东,进行持续有效的对话,灵活制定模式规则,以适应个体情况,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出处
《金融法苑》
2020年第4期199-208,共10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