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嘉庆时期广东会匪相当活跃,严重危害地方社会的稳定。会匪与会党在清代法律上的量刑有所不同,意味着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广东官府在治理会匪的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灵活地变通国家法,另一方面又不断提出治理会匪的新方法,并请求朝廷允准成为新例。广东官府治理会匪的建议有的被王朝采纳而进入国家法,有的则成为地方法。《粤东省例》中收录的治理会匪条例即是例证。但这些省例治理会匪成效不大,其根源是无法解决民生问题。
出处
《暨南史学》
2022年第1期115-132,共18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清孤本法律典籍整理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125)成果之一